发布时间:2024-11-21 21:07:02 浏览:469
本文摘要:简介:侵权行为责任法规定:“因出租、借出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用于人不是同一人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归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
简介:侵权行为责任法规定:“因出租、借出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用于人不是同一人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归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严重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用于人分担赔偿金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伤害的再次发生有罪过的,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 杨某、张某相聚飙车族,因杨某的新二轮摩托车被张某借走,张某之后将自己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给无驾驶员资格的杨某驾驶员。当行经至某路段时,杨某驾驶员的二轮摩托车与尹某驾驶员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撞,导致尹某左侧肢体残疾程度为二级,开颅术后残疾程度为十级,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
杨某驾驶员的张某车辆并未投保适当保险。经交通部门确认,杨某分担事故主要责任,尹某分担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裁决】 裁决车主张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并对远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在杨某责任范围内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案件分析】 本案车主张某否分担赔偿金责任,有两种有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根据《侵权行为责任法》规定,因出租、借出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用于人不是同一人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归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
严重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用于人分担赔偿金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伤害的再次发生有罪过的,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本案张某将摩托车转交无驾驶员资格的杨某用于不存在罪过,应该分担适当赔偿金责任。第二种观点指出,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有赠予他人,根据车辆支配利益原则,车辆的借出人已沦为机动车辆运营支配利益的所有者,如再次发生事故,不应由车辆的实际掌控人分担赔偿金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反对第一种观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出租、借出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用于人不是同一人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归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严重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用于人分担赔偿金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伤害的再次发生有罪过的,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该确认其对伤害的再次发生有罪过,(二)告诉或者应该告诉驾驶员人无驾驶员资格或者并未获得适当驾驶员资格的。
本案张某将无号牌车辆转交并未获得适当驾驶员资格的杨某用于,惟到安全性管理义务,不存在一定的罪过。其次,车主张某车辆并未投保适当保险,故车主张某应付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金款项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并对远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在杨某责任范围内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
综上所述,车主张某因不存在罪过不应分担赔偿金责任。【借车出有事故,车主否担责?】 一、借车给别人都要担责吗? 侵权行为责任法规定:“因出租、借出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用于人不是同一人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归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严重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用于人分担赔偿金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伤害的再次发生有罪过的,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
” 所以,车主有罪过的情况下才必须分担赔偿金责任,根据罪过大小分担适当比例的责任。二、什么才是车主有拢? (1)明明知悉借车人饮酒、酗酒却还是将车赠予借车人的 (2)清告诉自己的车有故障却还是将车租用的 (3)将车辆赠予没驾驶执照、驾驶执照注销的人,或者你的车不合乎他的准假车型。
(4)无偿的车辆再次发生事故,如无法证明车主对伤害的再次发生有罪过的,车主就不分担适当的责任。三、借出去的车保险缴不赔? 保险合同内并没规定车辆加盟是免赔的。缴不赔的关键还是看借车人,但留意借车人把车辆又赠予另外一个人,再次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赔。四、如何防止借车风险? (1)坎“照”。
按规定朋友是不是合法驾驶执照,驾驶执照的定驾车型与车辆否合乎,拿着摩托车驾驶证想要赠予小轿车进的,意味著敢。(2)坎“人”。按规定借车人是不是饮酒、是不是酗酒...出外聚会饮酒时,切记把车钥匙敲好。
如果车钥匙被其他人偷走的话,可能会因惟到适当交给的义务而承担责任。(3)坎“车”。检验自己的车辆否不存在刹车制动器不顺、刹车灯不亮等影响安全性行使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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